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25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不是复议前置。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说法正确。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属于第一审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包括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相关信息的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甲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的特殊需要请求工商局公开该信息。选项D因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说法错误。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