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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6:19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

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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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在近代,司法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在此之前,司法和行政是不分的。所以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是错误的。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17至18世纪,针对封建专制国家司法、行政不分,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以及独断专行的状况,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资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即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建立起新的国家政治体制。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若有少数案件,“事无证据,名例不及”,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这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院系统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人对于法的运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运用和执行法律的司法官员如果不能够独立,就不可能忠于法律和正义。亨利·米斯认为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保持独立性,避免任何的控制和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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