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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16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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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王某在甲公司的本职工作就是研发电脑鼠标,所以,即使王某利用业务时间开发出新鼠标,也属于因完成本职工作作出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项:说法错误,当选。王某的本职工作就是开发电脑鼠标,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该新鼠标也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       C项:说法错误,当选。若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该新型手机虽不属于完成本职工作作出的发明创造,但因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D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以偏概全,王某辞职后一年内作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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