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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8:11

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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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基于票据无因性,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解除或有瑕疵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结合票据法基本理论,甲乙两公司属于买卖合同的直接前后手,原因关系可以起到抗辩效应,所以作为卖方、权利人的乙公司交付的标的物是假冒伪劣产品,作为买方、义务人的甲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赠与关系得到的票据的丙,其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乙公司,而乙公司的权利本身受制于甲公司的抗辩。       D项:说法正确,当选。《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所以银行作为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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