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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6:13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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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种类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C 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其他当事人有权对专家辅助人提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聘请的专业人士,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说明】因该题为2014年的真题,根据当时的《民诉解释》及《民诉意见》B选项错误,但是根据2015年的《民诉解释》及《民诉意见》B选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12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因此,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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