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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16

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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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的异议并不会阻碍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       B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欧某不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属于因特殊资格欠缺不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C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欧某方可成为合伙人。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欧某精神失常,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普通合伙人的一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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