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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9:45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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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题中,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上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发回重审说明案件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同时上诉审是二审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书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对于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因为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完善的程序。本题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适用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也可以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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