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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5:53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本题是合同效力并存的典型模型。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但乙却采购一批手机,超越了委托的权限,构成无权代理。因此该手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乙在订立合同中存在欺诈,因此该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因此,乙丙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既效力待定,又可撤销。       A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乙的无权代理行为,甲作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       BC项:说法正确,当选。 在甲追认时,该合同因为欺诈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虽然甲知道丙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但代理中的欺诈是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的,不以被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因此丙诱骗乙高价采购一批劣质手机,构成欺诈。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甲有权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该买卖合同。当甲拒绝追认时,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甲也不需行使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8条,在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本题中,丙“诱骗”乙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从”诱骗”一词可知,并非善意相对人,无权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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