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8:45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因乙先于甲死亡,因此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A项:说法正确,当选。乙先于甲死亡,对于甲遗有的现金和房屋,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死后,丁接替乙赡养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乙先于甲死亡,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故按照法定继承,作为儿子的丙有第一顺位继承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