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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1:40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B项:说法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才能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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