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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8:45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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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也包括甲公司。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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