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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0:51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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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1)先从民法上分析:可认为前行为是甲以600万元买了公司商品房,欠公司600万未还;后行为是把账做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贪污对象是欠公司的600万元。       (2)存在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情况,只定贪污罪一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第8项,“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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