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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01

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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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都当了领导);(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直接指挥);(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小团体);(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唐某父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不应适用任职回避的规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说明楼法官已经触犯刑法,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C项:说法正确,当选。《法官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白法官有突出的事迹,应予奖励。”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陆法官不需要将判决书收回,只需要作个补正笔误的裁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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