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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6:27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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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AB项:说法错误,当选;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此种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的最后一种情形,故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则涉及的情形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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