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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6:41

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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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后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就赔偿项目与赔偿情人协商,说法错误。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自由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此可知,在人身自由赔偿中,只有对公民羁押的期间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不是对公民羁押。本题中,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说法正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本题中,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3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2012年度,除非作出赔偿决定时2013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还没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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