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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5:03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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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本题中,甲乙丙虽有散伙协议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安排,但没有登记,还未发生物权变动。此时(2012年3月),房屋仍归丙所有。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本题中,只是判决丙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并非直接判定房屋的所属,在丙仍未办理的情况下,此时(2012年8月),房屋仍归丙所有。       C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丙死亡后,由其唯一继承人丁继承房屋所有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虽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是,在履行完房屋过户手续之前,戊还不是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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