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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 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 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1:43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 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 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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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即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必须以为被宣告失踪人利益进行代管,不能随意处分。否则如果处分,即构成无权处分。《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根据第(四)项可知丙是恶意的,所以不会发生善意取得。即C、D选项的后半句也都是错误的。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知(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所以需取得一致意见,即不构成家事代理。(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才享有”钥匙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需要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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