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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8:11

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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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D项:说法正确,当选。《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甲公司和丙都是真实的签章主体,按照签章内容承担票据责任,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伪造的影响。       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票据法》第4条第1、2、3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所以在票据上签章,成为票据当事人是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题目中的被伪造人李某及伪造人王某均没有真实签章,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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