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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8:45

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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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甲为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乙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使出票人乙的签章不真实,但丁的背书的签章真实,这种情况下,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见票无条件支付之义务,不能以该票据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支付。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无论票据背书人丁对于甲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否知情,都不影响对于被背书人戊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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