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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0:48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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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为债务人,张某为债权人,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根据不动产登记设立的规则,张某对王某房屋的抵押权于2013年2月1日设立生效。       王某与李某之间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为债务人,李某为债权人。双方于同年3月1日约定王某将该房屋无偿出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偿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债权人李某向债务人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这说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抵销。李某原来对王某有债权,王某将房屋无偿出租给李某居住,用租金抵偿欠款,从债权人李某出具收据那一刻开始,双方当事人因为抵销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告以消灭,也就意味着王某对于李某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之所以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是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是,若先抵押后出租,并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则实现抵押权时的买卖可破租赁。换言之,如果先出租再抵押,则买卖不破租赁。因此债权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将起租日期提前。正是这一行为,说明李某和王某双方当事人串谋,损害了第三人张某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所以李某和王某串谋修订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租赁合同的起租日期仍然为3月1日。根据本案中的买卖可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且登记),张某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要求李某搬离房屋,应予以支持。由于王某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李某可以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出租人王某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A项:说法正确,当选。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之债,由于租金的发生进行了抵销,且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因此双方的借款之债即告消灭。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案中先抵押且登记,后出租,因此买卖可破租赁,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王某和李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串谋损害第三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合同修订部分无效,因此合同仍从3月1日起算起租时间。       D项:说法正确,当选。王某不能将租赁合同对李某履行完毕,因此需要对李某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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