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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按照 3︰7 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0:48

甲、乙二人按照 3︰7 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 2 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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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按份共有物对外负连带债务。一旦债权人放弃人身连带之债中的一个债务人的,则连带变性为按份了,剩余人相应免责。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六项规定的财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用货车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应该是丁优于戊受偿。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       D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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