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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0:06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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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C项:说法正确,当选。被担保的债权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时,构成担保的竞存。本题中,乙对甲的债权,存在丙与丁的抵押权,戊与己的保证,构成担保的竞存。依据《物权法》第176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对债务的清偿没有约定,且物的担保为第三人提供,因此乙银行有权向丙或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或者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B与D选项涉及在担保竞合情况下的追偿问题。       B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解释》第38 条第1 款规定了追偿权,而物权法第176 条后半段并未规定追偿权。事实上,《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可以视为物权法第176条的简化形式。既然如此,并同时参考司法考试真题的官方答案,我们答题时的规则应为:第一,物保与人保之间无追偿权;第二,物保与物保之间,人保与人保之间,追偿权按各自规则处理。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共同抵押人之间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共同保证中,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没有约定,戊与己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中,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再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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