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1:26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地役权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即设立。2013年2月,甲乙约定甲在乙公司的B地块设立通行地役权。因此,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项:说法正确,当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丙公司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13年6月,甲转让A地于丙,甲的地役权消灭。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甲的地役权因为没有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013年6月,丁公司善意受让了B地块,因此丙不能对善意的受让人丁主张地役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