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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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基于能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出具借条属于法律行为,该行为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C项:说法正确,当选。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被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基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叫主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又叫从法律关系。题干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