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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专题——准据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4日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的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办事员,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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