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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代理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23日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前提。

2.代理是关系。

三角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部关系。

必备条件:

有授权;

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朋友招待客人不认为代理,传话,拿信都不是。)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能适用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委托产生。

指定代理:民诉法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授权。代理人与监护人区别:监护职责要广泛。

本代理与再代理: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取得被代理人追认,特殊情况下,紧急情况下(一类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和本人取得联系,忘了不行,二类是代理人生病)只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行成再代理。

由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只承担选任责任与指示责任,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负过错责任。

代理权:是不是民事权利?不是民事权利。有利益才叫权利。

代理权本质是一种资格。

授权不明及责任问题:

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不是必行的连带责任,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如果是违法的情况下代理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必行的连带责任。

亲自行使。 

没有尽到义务时,负过错责任。

滥用代理权时,(必须在有权代理中)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目前尚无定论。

恶意串通,无效造成损失,由第三人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必行的连带责任。

3.代理权消灭:

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和表见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除表见之外的。超越代理权,自始无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追认问题本人既可以向相对人追认也可以向代理人追认。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发生在什么情况下呢:本人拒绝追认。第三人因本人未追认时,享有选择权:或要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向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代理人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

一定要是原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一定要有授权表象。如果是伪造的,本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是伪造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必须要求相对人善意无过错。无过失没写。

4.代理权的欠缺与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转租,一定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分三段:

1)如果第三人明知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按照民事行为无效处理。

而且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第三人不是明知,说不好有没有善意,效力未定的问题。本人享有追认权,撤销权。

3)表见代理:第三人要具有善意,后果是有权代理。本人没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房屋登记是针对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合同无效时利息不支持。

处分权的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死亡,只是在委托代理情况下不是必然消灭。再代理中代理人指示责任没尽到时,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负责。未生效主要针对没有履行程序或有关条件。没有履行之前不能说是无效。

以自己名义买的,不存在代理了,只是买卖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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