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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高度危险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6月20日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侵权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

  (1)危险区域的自甘冒险:已采取措施+尽到警示义务→可以免责

  【侵权法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2)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

  【侵权法第77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二) 高度危险责任的特殊类型

  1、高度危险行为

危险责任类型

免责事由

  核事故责任(民用)

  受害人故意、战争

  无减轻事由

  航空事故责任(民用)

  受害人故意

  危险活动责任(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受害人过失可减轻

  

  危险物责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受害人重大过失可减轻

  【侵权法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危险物责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1)责任主体: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

  (2)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

  【侵权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3)、遗失、抛弃危险物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承担责任→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非法占有危险物的责任主体

  非法占有人承担→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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