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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历年试题及解析(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34.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及解析:D 个人独资企业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二、多项选择题:

    (2002年)

    46.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付款人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而非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因此B是错误的。

    47.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村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正确。《票据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D正确。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而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A不正确。本票是承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人: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无付款人,B不正确。

    48.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及解析:ABCD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本题中A属于第1项,B属于第5项,C属于第3项,D属于第2项,故A、B、C、D都选。

    4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入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及解析:CD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D正确。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B错误。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正确。

    50.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下列哪些情形,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A.某公司在其2000年度的财务报告中虚列各项开支共计900多万元

    B.某公司参与走私香烟等货品,违法金额达13加万元

    C.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D.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经证券管理部门的同意

    答案及解析:ABC 本题测试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57条和第15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五)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51.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 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答案及解析:ABD 至于选项C涉及的林木,虽然是国家一级保护树种,但由于在房前屋后的林木依据森林法是归个人所有的,因此投保人有合法的所有权,对此有保险利益存在,其投保行为是有效的。

    57.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答案及解析:ABCD 射幸合同,是指以将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决定是否给付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故其属射幸合同,A当选。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B当选。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合同属双务合同,C当选。依合同成立于意思表示外是否须交付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要物合同于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物之交付方可成立。《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D当选。

    60.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A.普通股和优先股

    B.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答案及解析:ABD 本题测试股票的分类。股票的分类即为股份的分类,因为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东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待遇的股份为普通股,普通股毫无例外地含有股东对公司事项的表决权。权利与普通股股东有所差别的股份,是特别股,特别股通常具有盈余分配优先、剩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等“特权”,因此也称为优先股,但是其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因此也是无表决权股。《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据此,可以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A和D的股票。依股东姓名或名称是否记载于股票,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据此,B项正确。依股票票面是否记载票面金额,可将股票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股票票面无金额面值,仅注明其为公司股本的若干比例的股份,此种股份在拆细、并股时,计算方法要比面额股更为简单、准确。但是从《公司法》第131条及第132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要求发行的股票标明票面金额。因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以其发行股票的每股面额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积来计算的。故不选C.

    6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下列事项中哪些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A.合营企业解散

    B.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C.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D.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答案及解析:ABCD 依据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1款:“(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003年)

    51.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作出了以下决定,请判断其哪些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B.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C.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D.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

    答案及解析:AC 根据《公司法》第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39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61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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