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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6月25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25日
多项选择题
甲向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由乙提供保证,保证合同载明:如果甲届期不能还贷,乙承担保证责任。后贷款到期,甲没有还贷。请问下列哪些情况下乙丧失先诉抗辩权?(   )
A.甲住所变更,工商银行很难找到其经常居住地来追偿贷款
B.工商银行经常找乙索要贷款,乙有一天对信贷员说,“不用再麻烦了,我放弃先诉抗辩权。”
C.工商银行后来找到了乙,但发现乙家徒四壁,根本无法还债
D.经仲裁机构裁决,工商银行答应免除乙的贷款利息,但乙仍然拒绝履行,工商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发现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依据该条规定,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有四种情形。尤其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裁决并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还债的,保证人才丧失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只有法院已受理而非仅仅是只要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宣告破产,保证人才丧失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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