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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绝对不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指以下两种情况:
1.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救济的。这种证据有三种:
1.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出申请,而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鉴定也是取得证据的手段之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鉴定结论仅仅是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则不予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五、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民事争议的有关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
(一)证据保全的条件</P< p>
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便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当事人的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申请保全的人是民事争议的当事人。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有起诉前的,也有诉讼中的。
诉前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需要保全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民事争议的关系和理由。起诉前申请保全的证据,不受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和诉讼管辖协议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后,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否则,解除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是否需要担保由受诉法院决定。
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指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为整理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1.交换证据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交换证据的,仅限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原因是这类案件仅仅通过当事人限期举证尚不能达到明确争点、固定证据的效果,无法进入庭审程序。只有进一步通过交换证据,才能把案件的争执焦点整理出来,把证据固定下来。至于证据不多或者案情简单的案件,由于争执焦点比较明确,仅仅通过限期举证便可以完成固定争点和证据的任务,自然不需要再组织交换证据。
2.证据交换的时间
根据《证据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再经人民法院认可。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的组成部分,因此证据交换之日便是举证时限届满的时间。
3.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效力
根据《证据规定》,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证据交换的审判人员,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
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审判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开庭时对这类证据不必再组织质证,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案,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交换证据,要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确定下来。
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后提出新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举证反驳,即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也可以不受两次的限制。
开庭时,人民法院仅就经过证据交换确定下来的争点和证据进行审理。
七、质证和认证
(一)质证
质证,指双方当事人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用辨认、审核、质疑、说明等形式进行对质核实,以便人民法院确认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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