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只是质证活动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其在质证活动中的主要任务是听证。质证的客体是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既包括当事人提供的,也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活动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质证时,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均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询问。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质证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质证时,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证。
(二)认证
认证,指对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由审判人员进行分析研究,确认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的审判活动。
认证是在举证和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举证和质证目的的实现,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基础。
认证的主体是案件的审判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认证的原则,也是认证的方法,审判人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在认证的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八、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1.证明要求
《证据规定》第63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为“法律真实”,而不再是理论界一再主张的“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从这一基点上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活动应当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的目标。但就具体民事案件而言,由于法院审判活动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审判人员不可能无限制地去调查案情,更不可能回到案件发生的时空中去,这就决定了法院只能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证明标准
《证据规定》第73条指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在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无法达到充分、确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衡量。如果认为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定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据此作出裁判。如果通过比较,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小区别不明显,即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63—67、74条;
《证据规定》第2、4—9、15、17、19、23—25、27、28、33—35、36—44、47、50、53—56、59、61、63、64、67—69、73、75、77、80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64、68、72条。
第八章  期间、送达
一、期间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时间。
学习诉讼期间,重点掌握两个问题:
(一)期间的计算
计算期间的规则是: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时间。3.期间开始或者中间有节假日的,不影响期间的计算。4.诉讼文书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二)期间的耽误及处理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
二、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学习送达,重点掌握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松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单位转交和公告送达。其中,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也不能交给当事人的家属。2.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
3.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签收,拒绝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适用留置送达。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75—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84、90条。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