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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练习题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日

  二、审理前准备
  1、对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
  1、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理与裁判
  (1)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镜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来源:考试大网
  (4)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第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第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第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宣判与送达
  1、宣判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寄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闩起开始极端。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育件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裁判文书的制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考点提示]:
  本节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均是《简易程序规定》中就程序性问题新增加的规定,就以往的考试特点来看,新增加的内容往往较为容易成为考查的重点内容,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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