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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商事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21、(2000-3-63) 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形式?
  A、合伙           
  B、国有独资公司
  C、股从有限公司   
  D、保险汉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
  【答案】BC 
  【考点】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详解】根据《保险法》第7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因此BC项正确。
 
  22、(2000-3-64)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汇票上未记载付寺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上未记载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AB
  【考点】票据付款地的确定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23条的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A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77条的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B项正确。
  《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CD项错误。
 
  23、(2000-3-65) 某日22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角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考点】票据背书转让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本题的关键是22时30分是否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根据《票据法》第16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因此虽然未超过24点,但从营业时间来说,乙已不可能去提示付款。因此应适用第36条之规定。
 
  24.(2002-3-46) 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答案】ACD  
  【考点】汇票的追索权  
  【详解】票据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租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由于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被拒绝后,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因此,付款人不是追索权行使的对象。选项A、C、D是正确的。    
 
  25.(2002-3-47) 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D    
  【考点】本票与支票    
  【详解】《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根据该条,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该条第2款表明了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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