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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管理的构成要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2)关于以本人意思作为认定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的标准问题。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显然不应当完全违背本人的意思,例如原告曾明确对被告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搬动其花盆,则被告擅自搬动花盆,显然违背了本人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假如原告先前曾对被告明确提出,如果要避免花盆遭雨淋,必须用油毡遮住,而不必搬动,而被告却搬动花盆,即是违背了本人的意思。但是在本人并无上述意思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本人意思?有一种观点认为:这就应看本人是否愿意将事务由他人管理。如果搬运花盆有可能造成花盆摔坏,则可认为本人是不愿意让他人搬动的,更何况本人事后表示他不愿意让被告搬运花盆,因此可以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原告的意愿。我认为,从本案情况来看,双方之间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如果双方事先存在着约定,则将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管理人若未按委托人意思进行管理将构成违约),原告亦从未对被告事先表示不希望被告搬动其花盆,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搬动花盆违背了本人的意思,如果以原告事后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实际上是将无因管理的认定标准,完全置于原告之手,原告认为符合其利益,就认为管理行为是符合其意愿的,反之,若稍有不利,则认为不符合其利益,这就使无因管理失去了明确的构成要件,且对于管理人亦未免过于苛刻。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的被告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尽管造成了原告一定的损失,但不能认为被告不具有为本人谋利的意思,也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违反本人的意思。

    3.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原告从事管理行为。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说来,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为本人利益从事管理行为。从本案来看,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约定,由被告负责照看原告的花盆,则被告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负有管理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由于双方事先并无任何约定,这样原告从事管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值得探讨的是,原告在本案中确实具有一定的过失,即不慎将花盆摔坏,此种行为能否否认无因管理的构成?如前所述,在一定情况下,如果构成无因管理则可以否认侵权行为的成立,但是无因管理情况也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财产损害,则表明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已发生了变化,即无因管理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管理人不再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而是在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因此应负侵权责任。但是认定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错程度。一方面,由于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从鼓励此种行为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尽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应太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处理管理事务,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在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能延误时机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并非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从本案来看,被告搬运花盆之前,因不能与原告及时取得联系,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其搬运花盆的意见,而大雨即将来临,原告的花盆确实处于即将遭受寸淋的紧急状况下,在此情况下,被告从事管理行为只要不具有重大过失,即使造成损害,不应认为侵权。另一方面,由于在民法上,注意义务的内容常常受利益关系的影响,无因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并非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是为他人利益而行为,所以对无因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太高。从本案来看,被告搬运花盆过程中不慎扭伤了脚,既不能表明其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更不能表明其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是极不妥当的。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在法律上是否能成立?诚然,被告为原告搬运花盆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被告亦有权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偿付其在管理活动中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但此种费用是否包含上述医疗费值得探讨。我认为,基于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必须是管理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换言之,费用支出与管理活动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而被告不慎扭伤了脚所支付的医疗费虽与管理活动有关,但与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换言之,一个善良的管理人从事此种管理活动,并不一定支出此种费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被告支付的费用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呢?我认为,此种情况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规定的精神,就是使因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受损害的人,不仅可要求侵害人补偿而且可以从获益的受益人那里获得赔偿,当然补偿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程度、受益状况等因素而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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