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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诉讼案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二、行政执法干部综合素质不强,特别是法律素质低下,造成行政执法质量不高。

从目前我们审理的行政案件看,行政行为违法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人员不按《处罚法》、《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造成的。在很多行政案件中,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但执法人员在处罚的过程中,自己又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自己又违法了,这就造成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情况发生,相对人一起诉,行政机关就得败诉,有时还不得不向违法的相对人让步,以妥协的方式求得平安。

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也就是说执法人员本身思想上就不想依法行政,如个别领导和执法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还有一些行政首长为提升政绩,不顾实际情况、不顾客观规律,明知会牺牲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为之。这种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另一方面是执法人员本身是想依法行政,但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法律素质都较差,致使执法变成违法。这种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大。近几年来,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送达,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程序违法,如调查取证,往往是证据的取证序不合法,不能保证证据的有效性,不按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要求去实施具体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在行政案件中反复出现,我们法院反复向执法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讲,也教他们如何完善,但始终他们做不好,这次给他们纠正了,下次错误同样出现。因此,应大力加强对行政干部教育管理,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一批执法专业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尽量杜绝因素质原因而造成的执法违法。

三、基层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协调联系问题

基层法院所面临的案件情况总是千奇百怪、千差万别,而层出不穷的,按照最高法院、高院、中院要求,总的来说一句话“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看似很简单的一句话,可让基层法院绞尽脑汁。

按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说法是:办理任何一个案件,法律是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还要考虑情理、道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因素。不仅实现法律价值,而且要实现社会价值,不仅要考虑个案的处理,而要考虑可能造成的普遍影响的好坏,二者的有机统一是行政审判的追求的最高价值。当然在这里面,有些案件,或者说有大部分案件,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或者说可以基本达到这样的要求。但两全其美的事不可能件件都成功,况且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这本来就是一对矛盾。有些个别案件是必须要在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的,必须要有一方作出一些牺牲。可如何选择,是一个不好把握的问题,我们基层法院有时作出的选择,往往得不到二审法院的肯定,因为二审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具体情况和处境不甚了解,可以说他们站得高,处得远,可以涉身世外,因此往往就案办案的情况还要多些。基层法院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为了避免与二审法院在认识上不统一而造成改判,发回重审的出现,就得一案一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长年累月地到二审法院去请示、去回报、去协调,有时出现“一审法官审案,二审法官下判”的怪现象,这使得基层法院的法官觉得办案太累,而有时稍微没协调好,结果往往是改判或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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