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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8日


  四、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婚姻法的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抚育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望权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解除,父母对子女都有亲权。但是,如果未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就难以实现其亲权。因此,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必要的教育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的,多是夫妻在离异时候就已矛盾重重,离异后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如果监护一方坚持不让探视,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判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在此类案件中有其突出。首先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其次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效性,不象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住住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第三、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形,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这就决定了探望纠纷案件的执行结果具有事后的特点。所以,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要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其次,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应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配合的,还可给予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第三、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应区别情况对待。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迫于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压力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针对以上问题,有以下建议: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心理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因此,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的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力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第二、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应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的对立情绪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探望障碍,使得探望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精神损害赔偿即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权所受到的伤害,也可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此赔偿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实践中应严格掌握。第四、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既然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项规定,没有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摇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要坚决制裁。立法上要尽快明确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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