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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视野下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之缺失与完善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第四,条文质量不高。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等原因,现行地方旅游法规中多有不科学之处。如:《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旅游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上述条文的问题在于:若旅游区是在风景名胜区内,理应适用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但上述条文却规定适用《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来处罚,这必然将造成法规适用的冲突。而且,《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效力等级是高于地方法规的,如果发生了上述行为,怎能按改条例之规定适用效力等级低的地方法规?!

    有些地市级的实施办法,多重开发促进旅游的经济活动,不重保护。对旅游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规定的过于原则,很多领域未涉及。(如:噪声对旅游景区的影响。)条文的可操作性差,没有细化。然而,地方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三个特点:地方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地方环境与资源立法必须针对各个地区的具体作出规定,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限,将那些不可操作的原则性规范具体规定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规范。「28」

    第五,未恰当及时修改补充。法的修改和补充,既要及时,又要慎重。及时才能使法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法的体系的协调一致,消除法的弊端,有益于执法、司法、守法的进行;慎重,才能维护法具有稳定性、连续性。「29」现行地方旅游法规中有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而长时间得不到修改或补充的:比如:现行法规本身是暂行的和试行的,经过一定阶段的实践,有必要加以变动,以便从暂行和试行的形式过度到正式的形式。如:《赣州市旅游管理暂行规定》。还有,上文中提到的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现行法律中有不科学之处,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问题已带来明显的甚至较大的弊端,如难以执行、适用、遵守,因而有必要修改、补充;还要注意法制统一原则,一个重要的新法出现了,或一个重要的法修改了,地方旅游法规及时随之法修改或补充。与宪法,国家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较大的市的地方法规要与省级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地方性法规之间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也要注意协调一致。「30」同时要注意稳定性,连续性问题。

    三、国外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概况及循环经济视野下完善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思考(一)国外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概况

    世界上很多国家一直很重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因旅游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很多国家制订了旅游基本法,确立关于旅游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还针对各类旅游资源的不同特点,制订了单向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并将旅游资源保护立法融合在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中。如日本在就其环境保护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将旅游公害列入应当控制的六类环境公害之中,并规定“政府应努力保全绿地及保护其它自然环境。”「31」其旅游基本法则将“保护、培育和开发旅游资源”和“维护旅游区的景观”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日本整个旅游法律体系中,旅游资源保护法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20实际60年代以后,更为重视制订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法律。「32」美国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业很重视。在其《国家环境政策法》专门有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33」其旅游基本法——《全国旅游政策法》的第一编中,就规定了美国世代人的旅游观光权利,提出了可持续旅游目标的明确要求;第二编中则有很大部分时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内容。此外,美国还制订有《野外旅游条例》、《原始风景河条例》等单向旅游资源保护法律。「34」

    (二)完善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几个问题——循环经济视野下的思考国外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先进立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尤其是在我国立法还很欠缺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大多都是关于旅游社、旅游饭店的规制,关于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甚少。在无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资源调控的情形下,旅游产生的种种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仅能依赖各分散的单行立法和地方法规来解决。但是,各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大部份都没有对旅游的开发与保护问题规定,再加上修订极为频繁,在现实中发生了侵害旅游资源的情况时要在大量分散的、修订频繁的法律中寻求救济实为不易。又由于地方旅游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请见前文论述),在旅游资源保护过程中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极易造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旅游资源管理格局,从而对旅游资源造成极大破坏。旅游资源的保护需要法律化、制度化。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作为一个旅游大国,缺乏统一的旅游法,难以适应旅游业的发展现状,也难以可持续的发展。针对笔者在前文提到的现行立法中的缺失及循环经济模式的要求,笔者认为在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尽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从总体上倡导循环经济模式并鼓励促进,全方位地节约和保护资源环境,将旅游企业、旅游者对环境的直接与间接的负面影响消除或使之尽可能地减少。

    20 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加强经济运行过程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转向;循环经济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自从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很多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加以推进。如德国1996年就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该法规定对废物问题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可以分成3个层面,基础层面是一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的二部法律,分别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五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35」

    我国目前还没由关于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基本法,面对国际上发展循环经济的新趋势,我们应当作出什么样的选择呢?从中国长期经济发展前景来看,我们必须把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并以立法加以保障,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并完善其体系,进行全面规划和实施,这样才可能有效克服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与资源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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