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初级阶段,也是循环经济形态的基本实现方式和技术途径。根据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文字和精神,《中国21世纪议程》对清洁生产作出了定义:“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使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源消费最少的人类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同时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绿色产品的生产亦将随着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深入而日益成为今后产品生产的主导方向。”「36」这里,将服务业涵盖到清洁生产中。随着清洁生产概念传播到服务业,又产生了一种新的定义,从服务产品与设施的设计与开发,到整个服务周期过程中,都要考虑和进行减少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途径的直接与间接影响,从而实现第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清洁生产的概念可表述为:以旅游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旅游业实行全过程的环境质量控制,将旅游企业、旅游者对环境的直接与间接的负面影响消除或使之尽可能地减少的活动过程。「37」可见,旅游业的循环经济模式也是我国总的循环经济模式下很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后,应以其为总的指导,在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的各个环节中,将其贯彻。
因为旅游业涉及范围、产业广,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也就涉及到多方面。旅游者在景区活动过程中,将涉及衣、食、住、行、娱乐及购物服务。这些环节在循环经济下的旅游中均是一个整体, 所以在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时,应该注意引入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行统一的生态及法律规划与管理,要使其服务产业生态化、法制化,达到全过程对环境的无污染和威胁。在法律方面,则包括旅游的规划开发的规制、游人的权利义务设置、旅游饭店的规制、旅游宾馆的规制、旅游地垃圾、水的处理等问题,在立法思想和条文设置时要尊重生态规律,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全方位地节约和保护资源环境,将旅游企业、旅游者对环境的直接与间接的负面影响消除或使之尽可能地减少。
比如在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方面,倡导在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工程的建筑时,建造旅馆的材料可部分地利用再生原料,保持一定的地方特色;提供不含化学物质,如植物油炼制的肥皂;免用化肥、农药等污染过的棉花和亚麻制品;深度处理后不含氯和致病微生物的自来水;旅客用的床具、洗漱用品要进行更换,减少不必要的劳动和资源浪费;旅馆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可灌溉植物园;配有中水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等等。「38」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为了有利于控制废弃物产生和保护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弃用物品及副产品的发生,促进可循环资源及可再用部件的利用,从而为国民经济健全稳定的发展做出贡献。”其中“副产品”是指,“伴随产品的制造、加工、维修或销售供应或者土模建筑工程附带得到的物品。”「39」此法把建筑纳入资源有效利用中,我国进行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在规制旅游开发经营者的条款设置上可适当借鉴。
在交通方面,要求在旅游地及其附近使用太阳能和电能驱动的小车和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或人力交通工具。禁止使用排放尾气和噪声大的危害景观及干扰生物的其它交通工具。 或者以步代车,不用有害于环境和干扰生物栖息的交通工具,同时对道路交通网要求生态设计严格合理。在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时,对旅游资源规划条款的设置应将上述内容纳入。
在饮食方面,要保证食品是在有机生物农业生产的绿色健康食品,同时要求能满足人类所需的营养,还要做到饭店的各类有机废弃物可直接作为动物园的饲料或植物园的肥料,从而完成一个完整的生物链循环。如日本《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是就食品的循环利用立法。该法第一条目的中规定“制订本法律的目的是,在规定有关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以及控制食品废弃物等的发生和食品废弃物减量的基本事项的同时,通过采取措施促进食品相关企业再生利用食品循环资源,以确保有效利用食品相关的资源,以及控制食品相关废弃物的排放,同时促进食品制造等行业健全发展,从而为生活环境的保护以及国民经济健全发展作出贡献。”「40」第四条还规定了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责任——要对食品资源减量化可循环化利用。这些在我们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时,都应予以注意与深思。
2、修改与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特别区域保护法,注意相互之间的协调性。针对自然文化资源的整体性与特殊性,适当时候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我国自然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并以之为依据,建立、完善、协调、充实有关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保护管理条例、标准和规范。
3、在制定专门的统一旅游法时,应注意:
第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环境、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质量最小化的条件之上。「41」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应该基于循环经济的3R原则,系统地减少和避免过多的旅游资源破坏,进行合理的规划,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旅游废弃物的排放,最终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21世纪旅游经济发展的战略是可持续发展,旅游生态平衡的良性循环则是实现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为更好地实现旅游生态平衡的良性循环,我国在旅游资源立法中,应与当前发展趋势相适应,将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贯彻循环经济模式,用法律给予更好的鼓励与保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于1995年4月在西班牙召开了“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75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位代表一致通过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及其附件《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宪章》首先提出,“旅游发展必须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力,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可持续发展,是对资源全面管理的指导性方法,目的是使各类资源免遭破坏,使自然和文化资源得到保护。旅游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发展形势,能够并应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健全的管理应当保证可持续性”。继而又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必须考虑旅游对当地文化遗产、传统习惯和社会活动的影响,在制定旅游发展战略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当地传统习惯和社会活动,要注意维护地方特色、文化和旅游胜地,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42」
我国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和全过程控制,改变过去的事后救济模式。单纯的事后救济在环境和资源的污染与破坏问题上,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社会效应上都无法与合理性相连,也不符合循环经济模式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旅游资源保护的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生态规律。实际上,旅游环境自身具有自我调控功能,能够获得自身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循环,但前提必须是旅游环境在自身能量与物质转化过程中,其内部的变化与外部的干扰均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即所谓的环境容量。资源法律能否科学地反映自然资源的属性和特征,能否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直接决定着人们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态度和程度。旅游资源是一种资产,既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因此,保护旅游资源不能单纯地、被动地进行。而是要在开发和利用资源中进行保护,实现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潜在价值的平衡与协调。为了实现这一点,在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时应进一步增加和完善旅游资源评价与分级管理制度、旅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区划制度、旅游资源经营管理制度等。
第三,在全国的统一旅游法的指导下,及时修改完善地方的旅游法规,还应注意地方法规立法上要因旅游资源环境的地区差别性突出地方特色及可操作性,同时并重维护法制的统一。
「注释」:
「1」解振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A〕 张坤主编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C〕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3~13
「2」 余杨,《旅游与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研究及其法律调控》,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
「3」 田喜洲,《解决生态旅游资源脆弱性问题的对策》,《资源开发与市场》,2002( 2):60.
「4」 William E.Hammitt, David N.Cole,《野外旅游生态影响和经营管理学》,孔刚等译,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
「5」 罗艳菊,《野外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策》,《琼州大学学报》,2001(3):87-90.
「6」王春峰译,《中国旅游报》,1995.9.7.
「7」金瑞林 汪劲 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8」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 1.4款。
「9」汪劲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1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国家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森林公园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1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13」孙国华 朱景文,《法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8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年8月29日修订)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订)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正)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20」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336.
「21」孙国华 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82.
「22」于文兰编译,《国际旅游机构指南》,旅游教育出版社,1996:198.
「23」国家环境保护局编:《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
「24」蔡守秋等著,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14-216.
「25」 梁谋 詹兴安,《关于建立旅游资源开发于保护良性互动机制的思考》,《琼州大学学报》,2001,8(1):83-86.
「26」周训芳,《环境法学》,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200-204.
「27」肖剑鸣,《比较环境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460-500.
「28」任国友 吕文艳,《就<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谈谈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载《环境科学与技术》1995( 4)。
「29」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379.
「30」 王礼嫱等,主编 《中国自然保护基本立法问题》,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255-258.
「31」丛选功,《外国环境保护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4-16.
「32」殷作恒,《日本旅游立法的注意内容及法律体系的特点》,《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22(5):30-33.
「33」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10
「34」Robert W.Douglass. 《森林旅游》,张建列译,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6:64-78.
「35」何延军,《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
「36」国家环境保护局编:《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
「37」张二勋,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旅游业中的应用[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9,(2)。
「38」 刘青松 左平 邹欣庆 葛晨东,《吴县市生态旅游模式设计》,《污染防治技术》,2003(6)
「3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6.
「4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55.
「41」金瑞林 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5-100.
「42」王春峰译,《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中国旅游报》,1995.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