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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节法律规范 基本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2. 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应当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这是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规定不同,对权利义务所作的分类。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这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对权利和义务所作的分类。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这是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所作的分类。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 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 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社会整体上看,权利和义务的绝对值数量是等同的。

  3. 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是浑然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确立,权利和义务才达到相互一致并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 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在民主法治国家,则往往强调权利本位,义务处于次要地位,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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