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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节法 基本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2.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共同利益的体现,但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不是它们各个成员的个人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

  3. 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体现为法。

  4.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是辩证的统一体,因此,要反对只强调物质制约性的“宿命论”和只强调国家意志性的唯意志论。法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法的这两类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即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 评价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3. 预测作用。即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 强制作用。即法为了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5. 教育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 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其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 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 法的作用的重要性

  首先,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法律便逐渐代替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而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其次,法律是社会活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第三,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特征,都不是其他社会规范可以代替得了的。

  2.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不是万能的,法的有限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首先,法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其次,法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再次,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第四,法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最后,法的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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