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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指导:法理学基础知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四章:
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种类: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中国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方式:法律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法规清理
法的效力:即法的规范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法的效力等级:高位法优于低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时间效力范围、对象效力范围(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
法的一般分类:1、按照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据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根本法和普通法4、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国内法和国际法
第五章: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2、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在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3、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法所体现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对迄今为止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制的特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上,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新型法律制度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3、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法律形式与现实保障的统一4、国家强制性与自觉遵守性的统一
六章: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过程
什么是法制现代化:1、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2、法制现代化即是一个世界性的概念又是一个民族性的概念3、法制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法治的含义:1、法制是一种治国方略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理性原则3、法治是以一定形式的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治国方略4、法治是一种根据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形成的法律秩序5、法治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性规定的法律精神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1、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法治国家应当实行民主政体2、在国家权力结构上,法治国家应当实行分工和制约的原则3、在各种社会调控方式中,法律处于最优越的地位4、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应当是市场经济机制5、法治国家都是以理性文化作为观念基础的
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外部目标和要求:1、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2、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3、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4、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实质要件:1、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2、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3、权利与权力相互关系的制度4、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在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和本土资源结合起来,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和选择适当的时机,积极稳妥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七章:
权利: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不作为或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从存在的形态分: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从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价值分: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按对人的效力范围分: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根据因果关系分: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分: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主体不同分:(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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