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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1、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又称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形成方式:由法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实施方式: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表现形式: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

2、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A、法表面上具有一定公共性、中立性,但意志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

    B、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思考: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

    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形式,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因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最终体现为社会性: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动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     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维系社会本身的存在的制度和价值,具有社会性和个人性。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

2、与非社会规范的比较:

A、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B、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法作为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3、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比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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