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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与法学体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法学既研究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也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等问题,并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同时,发现法的发展规律。此外,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研究法律现象必然涉及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以法律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作为比较系统的有关法律现象的理论、知识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又有了专门研究这些资料的职业法学家阶层的条件下产生的。

 (一)中国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根据古代典籍记载,夏、商、西周时代有不少关于法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是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也是法律思想非常繁荣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纷纷兴起,百家争呜。其中,对法律的看法,是各家尤其是儒、墨、道、法四家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法家更以主张法治而得名。

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法学理论有了一定的发展,促进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并影响邻国,留下了丰富的法学遗产。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中国法学的发展已经落后于西方。西方法学在中国虽然有所传播,但其影响并不大。 

 (二)西方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成文法并不多,也谈不上有独立的法学。但在当时,许多思想家、政治家,特别是柏拉图(Plato, 公元前427-前347年)、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前322年)的哲学、伦理思想中,都包含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基本问题的探讨。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制定法极为发达,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蔚为大观。制定法的发达带来了法学的发展。在罗马帝国前期,第1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1次出现了法律学校和法学派别,第1次出现了大批法学著作。盖尤斯(Gaius, 公元117-180年)的《法学阶梯》,成为迄今所知最早的并且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学著作。罗马法学家们的法律学说,对其后欧洲民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在西欧中世纪时,神学垄断了整个思想领域,法学成了神学的附庸。直至19世纪,资产阶级统治确立,以及国家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才逐步与哲学、政治学脱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起源、本质、特征、作用以及历史演替的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真正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

1、马克思主义法学正确揭示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2、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性。 

3、马克思主义法学发现了法律发展的历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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