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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之外国法制史笔记(四)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26日
  第四章  罗马法
  第一节  形成与发展

  一.历史背景
  1. 政体
  (1) 王政时代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国家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
  (2) 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
  (3) 帝政时期  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
  二.罗马法的产生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1.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2. 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3. 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4. 奥古斯都改革,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三.罗马法的发展
  1.《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
  (1) 习惯法没有文字规定,缺乏准确性,贵族可以任意解释,以之欺压平民;平民承担太多义务。
  (2) 平民继续斗争,迫使元老院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十二表法》。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3)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执行……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程序法的规定在前,实体法的规定在后)。
  (4) 平民强烈要求公布的内容并不全面,但却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最大胜利。
  (5) 平民的最后一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 源:www.examda.com
  2.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 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
  (3) 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 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3.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 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2) 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其任务如下:解答;编纂;诉讼;著述。
  (3) 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 考试大论坛
  (4) 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 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 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 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横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9) 这也限制了罗马法,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
  4.《国法大全》的编纂
  (1) 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2) 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
  (3)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第二节  渊源 分类和特征
  一.渊源 采集者退散
  1. 习惯法——《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
  2.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民众大会、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
  3.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享有一定立法职能。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后期名存实亡
  4. 长官告示——裁判官法
  5. 皇帝敕令——帝政时期,敕谕、敕示(训)、敕答、敕裁
  6.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分类
  1. 私法与公法——
  (1) 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
  (2) 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
  (3) 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 来源:
  (4) 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后期,公法范围扩大,私法则缩小
  (5) 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
  3. 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 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的法则
  (2) 市民法,罗马市民
  (3) 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
  4. 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
  5. 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
  三.基本特征
  1.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公法却不甚发达
  2.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
  3. 在世界古代法的范围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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