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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原材料与能源长期供应协议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董安生】 2009年2月15日
  原材料与能源长期供应协议是根据项目融资结构的要求,由项目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和能源供应商签署的旨在稳定项目生产运营成本,分散原材料供应与能源供应价格变动风险的长期供应协议。其典型形式是国际项目融资中普遍采用的“或供货或付款协议(Supply or Pay Contract)”。或供货或付款协议具有以下特点:⑴它是一种长期供应协议,供货方依照协议所承担的持续性供应义务和责任至少不应短于项目贷款的还款期间,这与一般的供货协议有所不同;⑵该供应协议以保障项目运营所需原材料或能源的稳定供应为主旨,协议中须含有旨在稳定原材料和能源供应量和供应价格(通常包括最高限价)的条款;⑶该供应协议令供应方负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即在其所供应的原材料或能源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供应方仍须严格按照约定的供应量和供应价格履行供货义务,否则须向项目公司补偿支付其另行购买原材料或能源所需的价格差额;⑷该供应协议通常亦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根据项目融资结构的要求,对于原材料供应商或能源供应商的价款支付,通常由信托受托人代为履行,以保障项目贷款的正常使用。
  应当说明的是,在国际项目融资中,原材料与能源长期供应协议的使用受到市场条件的限制,在原材料与能源供应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签署此类协议具有一定的难度。在项目融资确需此项安排时,项目主办人或投资人应在项目融资准备阶段即及早与供应商协商达成协议意向,在原材料与能源供应价格上可以采取适当的稳定高价政策或者采取最高限价条件下的价格波动条款,以此增强长期供应协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当然,拟建项目的实际现金流量或经济强度是决定这一信用保障手段得以奏效的基础。
  原材料与能源长期供应协议的实质性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一些:⑴有效期限条款,该条款须明确供应商承担长期供应责任的有效期限,该期限通常不短于项目融资的贷款偿还期;⑵供应数量条款,该条款须规定供应商在项目生产运营的每一周期所应当定期供应的原材料或能源之数量,这是保障项目稳定持续运营的基础;⑶供货质量条款,该条款须明确供应商按约提供的原材料或能源的质量标准,质检办法和违约救济;⑷交货方式与时间,该条款须明确供应商提供原材料或能源的地点、供应方式、交货时间、运输安排、通知办法等内容;⑸价格确定与调整,该条款应明确供应商提供原材料或能源供应的单价、总价和定价公式,明确价格调整的条件和调整方法,明确最高限制价格等内容,这一条款的实质内容在于稳定或限定原材料或能源的供应价格,以锁定项目运营成本;⑹基本违约条款,该条款通常须明确供应商的无条件供应义务,并须规定供货商在不能履行供应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通常是向购买方补偿支付从其他来源购买所需原材料或能源所增加支付的价差;⑺价格支付条款,这一条款通常约定由信托受托人对供应商供货进行价款支付的时间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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