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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提货即付款协议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董安生】 2009年2月15日

  提货即付款协议(Take and Pay Contract)是由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署的使买方在提货取得项目产品条件下即应负担付款义务的项目产品长期销售协议。它也是国际项目融资中被广泛采用的协议形式。提货即付款协议在本质上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⑴该产品销售协议具有长期性,这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相同;⑵该产品销售协议令购买人承担有条件的付款义务,即只要在项目公司可以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条件下,购买人即应受领所供应的货物并应按约付款,这不同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⑶由于提货即付款协议对融资项目所提供的信用保障作用弱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贷款银行要求在采用此类协议的同时,附加使用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⑷该产品销售协议也以稳定项目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为主旨,但此项保障以项目公司可以按要求定期生产出一定量的项目产品并使之处于可交付状态为条件,因而在采用此类协议的同时,往往还需配合使用有关项目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其他信用保障手段。

  提货即付款协议的条款内容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大体相同,仅对于销售价格和购买人基本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在通常情况下,提货即付款协议的价格条款也须明确项目产品的销售单价、定价公式和价格调整方法,但其中不含有令购买人无条件定期支付保底价款的内容,购买人支付约定价款以项目公司可以按约供货为前提;此类协议的基本义务条款也仅令购买人负担在得到约定供货条件下的提货付款义务,依此条款,购买人仅分担项目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风险,而不负担其他含义的的项目风险,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长期销售合同已十分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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