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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之重点(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第二节 选举制度 
一、 选举制度的意义(了解) 
二、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A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年满18周岁 
c,享有政治权利 
B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儿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形式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含义:A 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只有一次投票权 
B 每张选票的价值相同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间选: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4、 秘密投票的原则(了解) 
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了解) 
四、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1、 选举的组织 
直选的地方:设选举委员会组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分为县级的和乡级的 
间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中国进行选区划分主要依据是居住状况,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每次换届选举时需登记的人员主要是:原来未满18周岁,现已满18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痊愈的。 
3、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 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代表候选人。 
这里是人民团体而不是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在我国主要指工青妇(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团体则广泛得多。 
2)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天以前公布 
候选人名单是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而正式候选人名单则应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 
二者是不一样的,我国在直接选举时,正式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应该多1/3到1倍;间接选举时,正式候选人应该比应选代表多1/5到1/2。也就是正式候选人的数量必须在这样一个范围内,而候选人的范围则广泛的多,只要经过法定程序提名的都是候选人,经过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后,按照法定数量确定正式候选人。 
4、 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时:选区内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当选有效。 
也就是说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选民1/4以上(不含1/4)的投票,才能当选。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表,也就是全体选民的1/2以上,才能当选。 
5、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由谁选举的代表,由谁来罢免。 
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民直接罢免;在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闭会期间,下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罢免 
第三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 国家结构概述 
1、 国家结构主要是调整两个关系,一个是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个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2、 国家结构的种类:单一制和联邦制 
二、 我国是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民族原因,历史原因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单一制; 
2、 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建立的前提是少数民族聚居区; 
3、 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4、 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权 
二、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了解) 
三、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 自治地方:在我国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不是一级自治地方,属于普通地方。 
2、 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政府属于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3、 民族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政府的正职(自治区区长、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当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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