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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专题研究:我国立法体制研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日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及立法主体的组织体系,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研究国家立法权限是如何分配的。二是哪些国家机关可以享有立法权,以及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立法权限。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立法法》和《宪法》的规定之中,现将之总结之如下:图表 
法条原文: 
《宪法》 
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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