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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理论法》

来源:233网校 2020-11-03 09:59:49

1、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11题)

A 、 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B 、 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C 、 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

D 、 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在我国,指导性案例仅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不具有应当适用的效力,故A项错误。判决是针对特定当事人 作出,故不具有规范性,B项错误。题干中的“参照”,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类推的适用,故C项正确。在我国,最高法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并非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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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 留8日的处罚。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 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8题)

A 、 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

B 、 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C 、 “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

D 、 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低于自由价值,故A项错误。所谓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该案 中,法官认定秦某的行为不涉及言论自由。换言之,本案中不存在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自然没有“运用个案平衡原则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故B项错误。“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所进行 的判断,而非“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故C项错误。言论自由属于人权之一。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 能,故人权也是法律权利。故D项正确。

3、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 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2007年卷一91题)

A 、 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 、 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C 、 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

D 、 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A项考查权利义务的关联性。权利义务的关联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题干涉及军人夫妻在离婚时的权利义务,体现 了权利与义务的关联性:军人配偶在离婚时承担的义务是 “征得军人同意”,享有的权利是“离婚请求权以及重大过错抗辩权”。A项错误。B项考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典型特征,其含义主要是指:任何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禁止特权阶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又可简单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表现在:无论是现役军人还是其配偶,都有权“提出离婚”,都有权“进行抗辩”,都有义务进行应诉,等等。由此可见,无论是军人还是其配偶,都不属于特权阶层,二者的权利义务有一致性。B项错误。C项涉及权利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1)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2)相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配偶离婚形成的是相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C 项正确。D项涉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一般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题干的条文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假定条件:“须得军人的同意”是行为模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是假定条件。可见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卷一15题)

A 、 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B 、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 、 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 、 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 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 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

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莱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5题)

A 、 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 、 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 、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 、 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因在于:某种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使得行为人面临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从 而引起责任竞合问题。由此可见:(1)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A项正确。(2)法律责任竞合往往需要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B项正确。C项和D项考查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1)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折抵。(2)对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各国的法律规定不 同。有的国家禁止竞合:有的则允许或限制竞合,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C项错误。(3)法官可以借助法律解释技巧来 解决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例如,“想象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理”、“法条竞合时,特别规定优先”,这都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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