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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咨询解答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2年7月5日
  第三部分 考试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考试前应提前准备和检查考试必须携带的用品。如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等必须物品。严禁将司法部禁止的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 
  二、开考前15分钟报名人员可进入考点考场,进入考点考场时应试人员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并按照要求签到,按照准考证指定的考场序号、座位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将准考证、身份证统一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三、考试开考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按照试卷、答卷提示,准确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准考证号、考场序号”等信息,并将试卷首页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到答卷的指定位置。 
  四、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才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报名人员不得将考试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立刻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确认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五、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应当仔细阅读看清楚考试试卷(答题)上的相关提示和答题顺序后再进行答题,并在规定答题区域内准确填(涂)答题。答题时要注意卷面清洁,防止污损试卷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如因应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试卷(答卷)污损责任自负。对于试卷(答卷)不清楚的问题,应试人员应当举手提出。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准考证,以便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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